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优化布局、达标治理、转型升级、严格监管”的总体原则,明确目标任务。
(一)排放标准
生猪养殖场直接外排废水或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限值,其中COD≤400mg/L、氨氮≤80mg/L、总磷≤8mg/L;2024年底前,力争达到GB18596—2001排放限值的一半,其中COD≤200mg/L、氨氮≤40mg/L、总磷≤4mg/L。
(二)分年度任务
2023年底前,100%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闭或拆除可养区内违法违规生猪养殖场;完成资源化综合利用截污沟及外排尾水采样点建设;新罗、永定、上杭、长汀、漳平规模养殖场完成粪污处理设施“一场一策”提升改造;新罗、永定完成典型样地监测评估;永定、漳平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信息化试点建设。
2024年底前,制定出台散养畜禽管理制度;武平、连城规模养殖场完成粪污处理设施“一场一策”提升改造;全部县(市、区)完成典型样地监测评估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对限期无法完成提升改造或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整改无望、情节严重的生猪养殖场,6月底前制定分年度生猪养殖场数优化控制方案,12月底前完成优化控制任务总数的30%及以上。
2025年底前,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93%以上;完成优化控制任务总数的60%及以上;水环境质量得到有效巩固和提升。
2026年前,全面完成优化控制任务,畜禽养殖空间布局、生产结构全面优化,实现畜牧业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
(三)规模生猪养殖场规范化标准要求
“五有”:有“用地、养殖备案、环评或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手续;有“饮水水表和清洗水表”;有“足够处理能力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以及消纳地面积”;有“粪污处理利用计划和台账”;有“直接外排废水或者消纳地截污沟外排尾水采样监测口”。
“五禁”:严禁“违法违规养殖”;严禁“水冲清粪”;严禁“雨天上山和超量施用粪肥”;严禁“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或运行不正常”;严禁“粪污直排、超标排放、偷排漏排”。
二、重点任务
(一)绿色发展,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
1.依法依规关闭拆除违法违规养殖场。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依法拆除或关闭禁养区内及可养区违法违规畜禽养殖场。加强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可养区内违法违规生猪养殖场巡查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回潮。在划定禁养区前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可养区生猪养殖空间布局。坚持“种养结合、以地定养”,严控单位面积土地畜禽承载量,新罗、漳平、上杭、永定、长汀以及其他现有养殖总量大、环境区位敏感的重点养殖乡镇,原则上不再新增生猪养殖规模,对土地消纳承载力不足或流域断面水质下降明显的,同步调减养殖总量规模。各县(市、区)全面排查并建立畜禽散养户清单,制定散养畜禽管理制度,规范散养畜禽养殖行为。(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质增效,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3.有序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扶持有条件的养殖场建立现代养殖基地,鼓励用地紧张的区域建设多层建筑,发展楼层立体养殖。深入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美丽牧场建设,创建一批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和美丽牧场。加强养殖全程机械化技术指导和新装备推广,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的推广,提升信息化养殖水平。(市农业农村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探索推进新型养殖模式。因地制宜推动联合养殖,在生猪养殖集中连片的区域,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带动中小养殖户专业化生产、规范化治理。鼓励多户通过统一粪污集中处理、统一生物安全防控、资源共享、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建立对外统一的生猪养殖联合体。支持养殖联合体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提倡分点饲养、统一管理、龙头带动的养殖模式,形成稳定联合发展的生猪养殖新业态。(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改造,整体提高处理设施建设水平
5.严格落实源头减量改造。全面落实“一禁、二表、三分离”,生猪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按标生产,每头每日粪污产生量不超过10公斤,严禁水冲清粪、推行干清粪,安装畜禽饮水水表和清洗栏舍水表,采用节水式饮水器,减少畜禽饮水漏水,实行生活用水与生产用水分离、雨水与污水分离、饮水与污水分离,源头上降低污水产生量。(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6.全面提升粪污处理设施。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农办牧〔2022〕19号)要求,督促规模养殖场规范建立养殖场档案,完善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一场一档”,制定“一场一策”提升改造方案。重点根据贮存周期落实贮液池等效容积,完成液位标识改造,完善田间(林间)贮存池、输送管道、自动喷灌等还田利用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特别是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养殖场,建设2套以上贮存设施交替使用,储液池内安装自动液位计,实时监控沼液存量。大力推广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建设容积不小于0.2立方米/头生猪,强化运行监管,实现粪污零排放。提升改造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组织验收或核查,并将书面证明传至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分类治理,全面提升液体粪污治理水平
7.科学确定粪污治理路径。通过实地丈量、无人机测绘等方式逐场逐户测算养殖场配套消纳地面积,形成“一场一图”,分类确定粪污治理模式。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采取粪污还田利用模式,配套消纳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要求的最小面积,粪污还田利用的施用方法、施用时间、还田限量等应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要求,严禁雨季、汛期浇灌,施用过程中粪肥不得形成地表径流直排外环境,配套消纳地要根据地势特征修建防洪排水沟、雨水导流沟,减少雨水冲刷影响,同时在消纳地下端设置截污沟。对配套消纳地不足的养殖场应统筹施策,根据不同资源条件,采取异位发酵床、减少存栏量、达标排放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等模式。其中,达标排放模式应将固液分离后液体粪污进行深度处理,达标排放或消毒回用;委托第三方处理模式,应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建设固体粪便堆放场和粪污暂存设施,并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外排尾水末端管控。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或者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排放口,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2024年底前,力争达到GB18596—2001排放限值的一半。福建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生猪养殖量)的养殖场消纳地尾水排放口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深度处理后的直接外排废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和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在线监控与视频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五)测管联动,完善监测评估-监管执法机制
9.强化监测评估。各县(市、区)指导属地政府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直接外排废水或消纳地截污沟外排尾水每两个月开展一次水质(COD、氨氮、总磷)监测,对未达标排放的,视情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根据省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对养殖场及周边上下游水体实施日常监测,监测指标涵盖常规污染物、重金属以及抗生素污染物等,每季度抽测比例不低于5%的养殖场(户),暴雨、汛期等重点时段适当加密监测频次,结合汛期污染强度、流域水质考核断面监测情况,及时开展水质预警。全面评估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入水体负荷和时空分布,市、县按要求开展典型样地监测评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0.强化执法监管。将设有污水排放口的养殖场、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猪当量的养殖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管理,将汛期液位变化较大的养殖场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市级相关部门每年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对占用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范围,按照有关信用评价等级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监督帮扶。指导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对在竣工验收后改变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方式的,按照改建后项目的类别依法开展环评;对不改变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方式的污染治理设施改造提升工程,按规定免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对不扩大规模、不新增用地用林等的养殖场所改造或重建,各有关部门予以简化相关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对水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汛期污染强度大的区域开展污染源溯源分析,根据溯源结果开展现场监督帮扶。(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多措并举,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水平
12.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生态云平台,实现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管理的信息化;有序推进台账信息化建设,实现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对于粪污去向不明的,视为未利用。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信息化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策划实施生态治污项目。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试点,积极推进巨菌草、生态缓冲带、氮磷高效生态拦截净化设施等建设,推动解决雨水冲刷导致汛期水环境问题。以县或流域为单位,策划实施畜禽污染防治生态治理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鼓励发展第三方服务。永定等县(市、区)建设粪肥集中处理中心,集中收集区域内粪污生产商品有机肥。鼓励发展粪污处理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运和资源化利用网络体系。推动大中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工程、有机肥生产基地、沼液消纳基地等建设,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存储、运输、处理和综合利用全链条服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畜禽养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和污染防治的紧迫性。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落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生猪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和服务,指导可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改造升级,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模式,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禁养区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违法行为监管执法;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项目上图入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协助配合“两违”建筑拆除,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设施农用地日常监管;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林地使用办理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查处,协助配合“两违”建筑拆除;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的违法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自本方案出台后1个月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县级领导包片(乡镇)、乡镇干部挂场机制。相关工作方案和包片、挂场人员名单经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12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帮扶指导。组建市级帮扶指导组,建立常态化指导和帮扶机制,定期举办专题培训,发放生猪养殖场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明白卡”。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重点加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提升改造、运行,粪污利用计划和台账建立等帮扶指导。
(三)强化督导问责。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县(市、区)将工作进展和成效分别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定期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开展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等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年度任务工作落实好、推进快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市、区),由市政府对县级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县级领导启动追责问责;对省、市督导评估通报问题经两个月未完成整改的,或出现连续3次监测超标排放的,由所在县(市、区)对挂场乡镇领导、干部启动追责问责。
(四)加大资金保障。各县(市、区)积极组织策划实施一批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提升工程项目,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省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流域生态补偿等扶持政策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带动性强的畜禽污染防治示范项目,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重点减排工程。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最新政策要求,提高群众知晓率。鼓励群众举报生猪养殖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同参与、齐监管、共治理的良好局面,营造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