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经信投资〔2015〕777号
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为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对照文件中《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2015年修订)》《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针对性地指导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
二、新申请2016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省经信委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再受理。2016年度以后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在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要求见《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1。
三、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均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时抄报省经信委。
四、《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及附件可登陆省经信委“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联系人: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 黄 宇 0591-85529130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