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9-04-18 04:48:57   来源:三明人社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2019〕1号)要求,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决定2019年在我市范围内继续评选一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现就做好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基地。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机构,在三明市注册登记时间6个月以上(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2.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1000㎡。能提供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办公仓储、后勤服务等公用设施。拥有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能为入驻的创业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支持、创业指导培训、人力资源及商务代理等服务。

  3.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提供一年以上免租金、免物业费等服务。

  4.要符合“六个一”(即:有人、有业、有场所、有制度、有台账、有服务)的要求。

  二、补助标准

  采取分级评定补助办法,评定标准按照《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明人社〔2016〕335号)执行,可申请一次性20-40万元补助(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和提交材料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评选采用“县级初审申报、市级考察复审”的办法。

  (一)基地申报(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应于6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三明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2);

  2.《三明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和带动就业情况表》(附件3)并附创业实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业实体入驻协议书、从业人员就业证明(近一年来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证明;

  4.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已享受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人社局在收到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后须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深入孵化基地进行实地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社、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中心。

  (三)市级复核。市人社局适时对各县(市、区)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考察复核(考察方式包括查看场地设施、查阅资料、与创业人员面谈等),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入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20-40万元的扶持资金。

  (四)资金拨付。对入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负责拨付补助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积极指导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要指导其填写、提交相关材料。同时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开展实地核查工作,确保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应在8月底前将孵化基地申报材料上报送市劳动就业中心。

  (三)市人社局将在9月底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进行考察复审。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三明市劳动就业中心联系,联系人:陈占东,联系电话:7506830,电子邮箱:smsldjyzx@

  

  附件: 1.三明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补助标准

   2.三明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表

   3.三明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入驻创业实体名单和带动就业情况统计表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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