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18-11-27 00:00:00   来源: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评论:0 点击:

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出台《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大家看看有哪些新规定。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省级文件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8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

4.《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8〕16号)

(二)市级文件

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18〕129号)

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7〕243号)

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

二.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职业院校实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资助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分流安置职工一次性补贴、公益性招聘会补助、职业技能竞赛、创业大本营建设等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以及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出。

三.补助标准

(一)对省、市已明确的补助标准进行归并。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院校实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公益性招聘会补助、创业大本营建设等补助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

(二)除省定补助标准外,以下项目由我市结合实际确定补助标准:

(1)组织去产能失业职工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助;(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3)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4)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范围放宽到个体工商户;(6)一次性“红娘”补贴;(7)分流安置职工一次性补贴;(8)职业技能竞赛(集训)补助;(9)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经费;(10)对基层就业平台奖励补助;(11)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补助。

(三)对一些补助项目提出规范性要求

(1)公共实训基地补助;(2)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补助;(3)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四.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补助范围之外的项目。

(二)完善台账。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通过建立应用规范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和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所属单位等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欺诈行为。

(三)信息公开。各项补贴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办法、补助情况、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接受、处理投诉等情况,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适时调整。若遇国家、省级对就业创业政策调整,调整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新政策执行。

《龙岩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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