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台账规范管理指南
2019-04-10 00:00:00   来源: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同时借鉴工程建设项目的先进经验,现将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台账管理设置规范如下:

一、项目部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汇报稿并设置五本管理台账

(一)“汇报稿”内容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总承包建筑企业情况

3、工程建设项目落实管理制度情况

4、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突出本项目亮点)

(二)“五台账”

台账一:创建“无欠薪项目部”管理制度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落实情况

台账二: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台账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台账四: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落实情况

台账五: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政策规定

二、台账目录内容

(一)创建 “ 无欠薪项目部 ” 管理制度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落实情况台账目录

1、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方案(方案中农民工进退场所签材料按各班组另行分别设置)

2、欠薪处理应急预案

3、专门劳务室内部设施图片

4、维权告示牌实物图片

5、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二)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台账目录

1、实名制管理花名册

2、考勤系统运用过程照片

3、农民工劳动合同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目录

1、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凭证

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户银行三方协议)

3、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公司(或专业分包企业)(限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项目)

(四)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落实情况目录

1、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2、农民工工资卡办理凭证

3、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凭证

(五)相关政策规定目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

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6〕120号)

4、人社部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 - 2019)

5、福建省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 - 2019)

6、龙岩市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 - 2019)

7、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 〔2004〕22号)

8、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

9、 龙岩市人社局、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工 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龙人社〔2018〕237号)

10、 龙岩市人社局、交通局关于完善交通工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龙人社〔2018〕57号)

11、 龙岩市人社局、铁办关于完善铁路建设工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龙人社〔2018〕235号)

12、 龙岩市人社局、国网龙岩市供电公司关于完善电力工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龙人社〔2018〕236号)

13、 关于变更龙岩市市本级工资保证金专户账户的函

14、龙岩市人社局、住建局关于在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中全面开展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通知(龙人社〔2016〕238号)

1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厅际联席会议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127号)

16、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18〕8号)

17、龙岩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龙建筑〔2018〕29号)

18、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务实名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6〕34号)

19、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

20、福建省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规定 (闽人社文〔2016〕374号)

21、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龙岩市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办法》(龙建综〔2018〕35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 1

简易劳动合同书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个人工资银行卡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或至工程结束)。

第二条 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地点),从事__________(工种)工作,其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因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可协商调整乙方工作。

第四条 甲方以下列第____种计算方式计算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每月工资为_______元。

(二)计件工资。每_________(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_____元。

(三)其他形式的工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通过银行代发方式支付乙方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应于__________和___________支付。

第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

第七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专项协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补充事项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 2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户银行):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

接受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资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

(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丙方在三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农民工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人工费(工资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表、代发数据盘片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在人工费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工资专户的撤销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无异议后,甲方出具“关于同意撤销 项目工资专户的证明”。丙方收到证明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该项目备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人社部门: ,联系人: ,地址: ,电子邮箱: 。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上报乙方,由乙方委托银行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等信息真实性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为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计入分包工程进度款予以扣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 乙方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工资款)的,由其无条件进行拨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乙方按 倍向甲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 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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