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关于高危体育经营项目备案的通告
2019-04-22 00:00:00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   评论:0 点击:

根据《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开办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登山、攀岩、蹦极、武术、拳击、赛车、飞艇、摩托艇、帆船、游泳、潜水、滑水、滑冰、滑轮等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项目开办前十五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我区上述体育经营项目需于开办前十五日,向我局文体处书面备案,经营者需认真如实填写《体育经营项目备案登记表》,并提供备案材料包括:

(一)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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