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18〕276号)的精神,不再要求用人单位单独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据此,自2019年11月20日起,我市人社部门不再开具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