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2-08-22 00:00:00   来源:南平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

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南平市文化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南政综〔2012〕21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闽委办〔2012〕14号)、《中共南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11〕10号),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用地方面

(一)将文化产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二)对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但出让起始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三)对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全部土地出让金在2年内缴清,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用于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列入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规划的存量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的商业服务业的,经依法批准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新办现代文化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六)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

(七)文化产业项目投资者须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途,文化产业项目取得用地后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兴建,满两年未动工的依法予以收回。

二、财税方面

(八)新注册的文化产业项目,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收入部分予以减免或返还。

(九)对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500万元的政府鼓励的新创办文化企业,自盈利年度起五年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税收贡献额,前两年由当地财政给予60%-80%奖励,后三年给予30%-40%奖励。耕地占用税给予适当返还。

(十)文化产业项目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一)创意文化产业项目,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文化产业项目用水用电给予适当优惠政策。用水参照民用水价格执行;在武夷山和武夷新区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用电享受武夷山和武夷新区的用电政策。

(十三)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提高品牌经营意识。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四)增加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从2012 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200万元,设立南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市级重点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具有示范性导向性文化产业项目以及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等,以贷款贴息为主,同时采取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进行扶持。大力支持文化企业申报省、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资助项目。

(十五)加强文化骨干企业培育和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完善并组织实施市级文化骨干企业和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管理办法。对市级文化骨干企业和园区,采取以贷款贴息为主的方式给予扶持,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评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的重点文化企业,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适当奖励。

(十六)鼓励文化企业参加海峡两岸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旅博会、图交会、版博会、印刷展、金门书展和厦门国际动漫节等福建省重大文化经贸活动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各类展会和文化宣传活动。扶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鼓励支持我市文化企业扩展国内外市场,对文艺演出,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核心文化领域的重大境外营销渠道及和落地平台建设项目提供支持。

(十七)鼓励原创内容的文化作品和产品生产。支持文化企业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采取演出收入与财政补贴挂钩扶持的办法支持文化企业进行商业演出;鼓励企业原创影视产品和原创动漫游戏产品,原创电视剧和原创动画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原创电影和原创动画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和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网游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的,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给予奖励;对确定为省重点出版项目的出版物,经评审认定给予资助。对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优秀出版产品(包括数字出版物、国书报刊出版物、音像电子出版物),根据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加强生产性保护,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奖励等方式给予扶持。

三、市场准入方面

(十八)放宽文化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经营或需前置许可的行业项目外,文化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允许跨行业多样化经营。申请设立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新兴文化企业如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特别的准入资格条件和前置许可条件的,登记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该行业的专用术语予以核定。

(十九)放宽文化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延平区和其他县(市)注册资本达5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法人,可以申请冠“南平”市名。鼓励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申请冠“福建”省名。文化企业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跨3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的企业在我市可申请不含行业特点的名称,或单独使用,组合使用“实业”,“发展”等不体现行业特点的名称。

(二十)放宽文化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二十一)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计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比例放宽至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允许文化企业在增资后货币出资金额累计不低于其注册资本30%的条件下,全部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方式增资。

(二十二)放宽文化企业变更登记和年检条件。文化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且生产经营正常,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申请变更,在营业期限届满后提出延期申请并做出承诺,允许其办理延长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文化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但企业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经企业书面申请,予以通过年检。

(二十三)支持股权出质,融通社会资金。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文化企业股东(发起人)以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办理质押借款或贷款。

(二十四)2014年12月31日前,免收微型小型文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

四、投融资方面

(二十五)鼓励文化产业发行债券.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通过在担保公司专业机构的增信服务,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化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融资。

(二十六)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进一步推广银政战略合作模式,推动金融机构根据我市文化产业特点,完善评审机制,创新信贷产品。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权质押作为重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

(二十七) 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与担保费补助和担保代偿损失补助,积极引导和鼓励担保公司为我市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

(二十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控股、参股、并购、重组、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演艺、娱乐、动漫、游戏、文化旅游、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鼓励民营文化企业跨区域、跨行业兼并重组。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方向的文化行业门类和领域,可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鼓励和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信贷、信托、基金、债券等金融工具融资,支持民营文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的金融机构、中介组织、各类投资基金进入文化产业领域。

五、人才支持

(二十九)在引进人才、文化产业建设团队和人才创业创新等方面,符合南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武夷新区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人才集聚实施意见》、《关于海西绿色腹地产业创业创新团队及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南平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津贴实施意见》等人才政策规定的,积极落实和享受相关待遇。

(三十)对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管人员和三总师及市级以上技术中心主任等技术领军人才,3年内可根据不同级别按其当年在武夷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

(三十一)探索智力引进、业余兼职、人才签约等“柔性”人才流动方式,通过建立工作站、创业基地、课题组、特聘专家、学术顾问等形式,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参与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建立文化产业发展急需人才库,积极探索和形成各类人才集聚的长效机制。

六、其他支持

(三十二)对于在南平市投资文化产业项目,相关的办公用房用地、财政奖励、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企业登记、人才支持等方面,达到要求或标准的,可比照《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闽委办〔2012〕14号)、《关于修订促进武夷新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试行)》(南政办〔2011〕167号)、《关于加快引进武夷新区工业大项目的补充规定(试行)》(南政综〔2012〕79号)以及省上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方面的文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具有示范性导向性、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特色文化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大优惠。

七、附则

(三十三)健全完善文化产业发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在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文化产业发展重大事项。加强文化产业考核考评工作,健全文化产业统计联席会议、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园区评选等工作机制。

(三十四)本意见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五年。

主题词:文化 产业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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