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
2013-06-19 00:00:00   来源:南平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福建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2〕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扶助促进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3〕9号)精神,切实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等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将历年来各县(市、区)探索实施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进行整合规范,在全市推广,并提标、扩面。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在实施普惠政策时要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一)坚持和完善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奖扶提前。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一女领证户和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的家庭,在现行农村享受奖扶制度年龄规定60周岁的基础上,女方提前5年享受奖扶政策,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担。(责任单位:计生部门)

2、特扶扩面。将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范围扩大到独生子女死亡前已发生生育行为,且死亡时小孩未满18周岁的,该独生子女的父母可列入扶助对象,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责任单位:计生部门)

3、就学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在入园、入学等方面予以照顾。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家庭的子女,在初中升高中、职业中专学校录取时总分加3分;对农村生育一女并领取独生子女领证的家庭女孩录取高中阶段所有公办学校给予减免学费。(责任单位:教育部门)

4、参合补助。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当地个人缴费标准,以家庭成员实际人数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按规定给予代缴或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部门)

5、绝育奖励。对农村户口在医院住院分娩期间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医疗费的自付部分给予补助,其中二女对象补助金额不少于1000元。资金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财政负担(责任单位:计生部门)

6、医疗补助。免除设区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费80元/人次;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对象,一次给予3000元的医疗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担;为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群众提供免费早餐。(责任单位:计生部门)

7、增加份额。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乡镇人民政府)

8、升学奖励。对农村二女绝育户、一女领证户女孩被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统招的高等院校的本科生每人一次性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奖励,资金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财政负担。

(二)新增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提高新农保缴费补贴标准。对农村45~59周岁生育二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在省级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县级可再增加一定的缴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夫妻和因经鉴定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人员,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建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持有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自愿放弃再生育或抱养子女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除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外,给予特殊家庭救助帮扶;对全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在省定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不少于200元,资金由生育关怀基金支出。(责任单位:计生协会、县财政局、残联)

(三)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优先优惠政策

1、提高福利。在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时,把符合条件的二女绝育户和独生子女困难户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不予计入,已纳入城乡低保的继续享受。(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2、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老年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重点保障;优先安排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对孤、寡、残疾无子女照料的困难家庭计划生育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且符合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或城市“三无”对象保障,并与现行社会福利和救助制度相衔接。(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3、住房保障。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住房保障政策。对城区城镇户籍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经审查符合条件登记为保障对象的,在当批次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优先安排。(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优先优待。对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绝育户家庭实施创业就业扶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其家庭成员实施创业就业培训,并积极促进其就业;农业部门按小额贴息贷款申办程序,优先安排小额贴息贷款;各级计生协会按幸福工程贷款申办程序,优先安排幸福工程项目资金。(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

5、法律援助。实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者遇到争议和纠纷时,需要法律援助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为其优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司法部门)

6、精神慰藉。实行对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鼓励老人走出家门参加健身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开展节假日慰问老年人活动,给他们情感的关怀。(责任单位:民政局、老龄委)

二、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保障工作

(一)建立利益导向政策组织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利益导向机制作为一项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领导小组,构建 “党政主导、部门参与、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资格确认机制。 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对上年度享受对象进行年度审核,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利益导向政策享受对象确认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抽查评估,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

(三)建立资金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对利益导向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调整利益导向政策资金发放标准;对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的资金,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本《意见》制定的利益导向政策所需资金,于每年 8月底前由代理发放机构, 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账户,享有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金融部门负责将资金按时打入对象储蓄账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利益导向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四)建立政策公开机制。 各级、各部门新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县、乡、村三级均要设立利益导向政策公开栏,向群众公开利益导向政策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限、资金发放标准等内容;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要定期向群众公开。

(五)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拒不落实利益导向政策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设置前置条件、玩忽职守、索取或收受对象财物和截留、挪用、贪污奖励资金,造成对象漏报、错报、工作延误和政策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意见》规定的奖励费、扶助金、特扶以及优先优待等政策,县(市、区)标准高于本意见的,按县(市、区)规定标准执行;利益导向政策享受对象的确认条件、政策口径等由市人口计生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释。《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门,南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南平市委员会。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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