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修订)
2021-01-14 00:00:00   来源:宁德市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侨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扶持的对象为注册且在东侨开发区纳税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服务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企业经营贡献奖励。年度入库税收在100万-3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按构成东侨地方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入库税收在300万-5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按构成东侨地方留成部分的40% 予以奖励;入库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构成东侨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二)企业资质晋级奖励。在东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甲级晋升施工综合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由乙级晋升甲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 万元。

  (三)招商引资奖励。施工综合资质企业总部(独立法人机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由宁德市外迁入东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施工总承包甲级企业总部(独立法人机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由宁德市外迁入东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四)争创精品工程奖励。鼓励我区注册纳税的建筑业企业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其作为主要承建单位的施工项目获得较高荣誉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优质工程专项奖励:

  1.获“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的,获奖当年给予奖励200万元;

  2.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的,获奖当年给予奖励100万元;

  3.获得“闽江杯”或其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获奖当年给予奖励50万元;

  4.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金奖、国家AAA安全文明诚信工地的,获奖当年给予奖励30万元;

  5.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获奖当年给予奖励20万元。

  同一工程项目先后获得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采用联合体模式的项目,联合体第一主体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其余成员不予奖励。

  (五)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开发区各部门要积极服务企业,协助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方便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税收缴纳等事项,简化手续,就近就地办理,开设窗口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排忧解难;要简化纳税流程,为企业回乡纳税提供方便。

  (六)协助征税奖励。鼓励施工企业在东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款,协助征税的项目建设单位按代缴税额东侨地方留成部分的10%予以奖励。我区民营投资(含房地产)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依法发包给区内施工企业施工的,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奖励,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成东侨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七)鼓励企业奉献社会。为表扬先进、弘扬正气、树立典型,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区建筑业企业在科技进步、抢险救灾、创先争优、社会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以上扶持政策按照同类奖项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税收项目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东侨地方留成部分。

  三、奖励认定

  由开发区管委会奖励评定小组根据企业当年纳税情况和企业诚信档案记录等方面的内容予以确认,并在东侨政务网上公示受奖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附则

  (一)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串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一般事故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当年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本意见所指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本意见所指税收为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部分,其他税费不纳入计算。

  (四)我区建筑业企业享受省、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本意见如与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市、区两级不重复兑现)。

  (五)本意见试行期间,对特殊项目可视情采取“一事一议”赋予更多优惠。

  (六)享受资质晋级奖励、招商引资奖励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外迁,迁出的企业应退回相应奖项的奖励金并履行书面承诺的所有责任义务。

  (七)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设置过渡期(与住建部企业资质改革过渡期一致),过渡期内可按本意见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等级或改革前相对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申报奖励,过渡期后按本意见中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执行。

  (八)本意见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原东侨工委〔2018〕43号文不再实施。

  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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