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主要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具体要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2011年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2倍(含2倍)以上,其中,为中小工业企业、中小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的50%以上。
(三)接受经贸、金融、财政等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
二、申报程序:
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区财政、经贸部门负责初审,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属担保机构(指设区市属国有控股)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财政局;省属担保机构(指省属国有控股)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比例补偿。
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对为台资贸易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
对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0‰的比例补偿,对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16‰的比例补偿。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贸中小[2012]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