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11-25 10:07: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其中,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本省市场主体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制造业企业以及制造业和信息化相融合的企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本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厦门除外,下同)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授牌等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七条 省工信厅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组织开展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和推荐工作,并结合我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设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地方特色指标,作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评价指标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设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相应材料。企业既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又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在培育平台同时提出申请。地方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培育平台管理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为常态化申报,由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辖区企业的申诉信息进行答疑,并将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信息报送省工信厅。省工信厅每个月公告一次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为常态化申报,由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市场主体登记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抽查,提出推荐企业名单报送省工信厅。 

  省工信厅可采取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工信厅组织相关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布认定名单、颁发牌匾,并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财政资金奖励。省工信厅每季度公告一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组织开展,由省工信厅组织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实地抽查,提出推荐名单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推荐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一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报省工信厅公告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无故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工信厅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省工信厅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由省工信厅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十八条 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产融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管理培训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组织推荐优质中小企业参加中博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等专业展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厦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复核,有关结果及时报备省工信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前已被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  

     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

附件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doc

附件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doc

附件3-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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